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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訴期間過了之後,能不能再上訴?

 

案例:

「榮華」是縣政府工務局的技士,因一件未按圖施工的工程,勉強同意驗收,而犯了圖利罪,被檢察官提起公訴,但地方法院判無罪,承辦檢察官在九十年十一月十 五日收受地方法院無罪的判決,到了十一月廿七日才提起上訴,也就是在超過上訴期間兩天後才上訴,這位檢察官的上訴效力如何?

 

 

 

 

 

解析:

(1)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上訴期間為十天,自收受判決後起算,本案檢察官是在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收受判決,其上訴期間應於九十年十一月廿五日屆滿。

 

(2)本案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時,就已經確定,檢察官於上訴期間屆滿後才提起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高等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上訴。

 

(3)所謂檢察官收受判決,是指法院將判決書送到檢察官的辦公室,並不是檢察官高興收的時候才收的時候。

 

(4)所謂的上訴,是指檢察官的上訴書送達法院,並經法院收文的時候,不是指寫好上訴書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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