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取財之法律責任

 

案例:

大頭平日遊手好閒,不愛讀書,某日他想去打電動玩具但是身上沒錢,看到班上同學阿呆經過,便向阿呆「借」500元,命令阿呆交出錢來,否則要揍他,阿呆怕挨揍,只好乖乖把錢從口袋掏出來,問大頭有何法律責任?

 

 

 

 

 

解析

 

(一)民事責任方面

大頭向阿呆借錢,命令阿呆交錢出來,否則要揍他,使阿呆心裡害怕把錢交出來,大頭是用不法的行為侵害了阿呆的權利,因此可以透過本網站查詢關於「侵害權利」行為的民事責任為何?

 

依照民法第 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刑事責任方面

大頭向阿呆借錢,命令阿呆交錢出來,否則要揍他,使阿呆心生畏懼,把錢交出,其行為雖稱「借」,可是實際是以「恐嚇」為手段,使人因害怕而交出財物,因此可以透過查詢關於「恐嚇」行為的刑事責任為何。

 

依照中華民國刑法第 346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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