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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同居男友搬離 反被要求給錢

 

自由時報 2008/10/01 提供/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Q:新磬和先生離婚5年,育有兒子5歲及10歲女兒珊珊。和先生離婚後,新磬就與男友一起住。

 

3年前女兒說被男友性侵,但新磬並不為意,直到女兒出現一些奇怪的行為後,新磬才知道原來女兒說的是真的。因為擔心女兒心理會受到更大的傷害,所以新磬要求男友搬出去,但男友卻要求要給500萬才願意搬出去,想請問新磬現在該怎麼辦?

 

 

桂梅君律師詳解:

 

新磬與男友一起居住,所以新磬的未成年子女與男友間,也存在有家庭暴力防治法上的家庭成員關係。而男友對珊珊的性侵害行為是刑法第222條的加重強制性交罪,或第227條第一項的對未成年人為性交罪,而且同是家庭暴力防治法上的家庭暴力罪。

 

如果該性侵害傷害行為持續進行中,而男友又拒絕離開新磬家庭,新磬得向警察機關或法院直接聲請緊急保護令及通常保護令,使執行機關讓男友離開新磬家,並令男友不得再靠近珊珊,達到保護珊珊的目的。

 

外,新磬的男友就中止同居關係而提出500萬元的請求,姑不問是基於何種理由而請求,就我國民法規定,單純同居的事實,並無法創造類似配偶間的互相扶養義 務或財產共有的關係,所以分手時,也無「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產生;除非兩造間就財產的購置分配另有協議,否則新磬男友500萬元的請求法律上是不受 支持的。所以如果新磬請求男友離開新磬家,而男友仍拒不離去,則男友又犯下刑法第306條第二項的侵入住宅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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