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提起自訴注意事項

 

壹、自訴主體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行之。

 

貳、自訴限制

(一)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

(二)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

(三)同一案件經檢察官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

   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四)撤回自訴之人,不得再行自訴。

 

參、自訴程式

自訴,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自訴狀為之。

自訴狀,應記載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以及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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