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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程序簡介

 

協商程序

案件經檢察官向法院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只要起訴或聲請處

刑罪名的法定刑不是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案件,也不是由高等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在法院辯論終結或簡易

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和被告可以就被告願意接受的刑度或願意接受緩

刑的宣告等事項進行協商,經雙方達成合意,而且被告也認罪,就由

檢察官聲請法院依協商合意內容來判決,這個程序就叫做協商程序。

 

協商程序之進行與協商事項

案件已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在第一審法院言詞辯

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可在徵詢被害人的意見後,主動

或依被告或他的代理人、辯護人的請求,向法院聲請進行協商程序,

經過法院同意,雙方就可以在三十天內,針對(一)被告願意接受

科刑的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的宣告(二)被告向被害人道歉

(三)被告支付相當數額的賠償金(四)被告向公庫或指定的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的金額等事項,於開庭以外的時間

、地點,在沒有法官參與的情形下,進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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