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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聲請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的意義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請求,如果是請求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如新台幣
壹拾萬元)、可代替物(如上等蓬萊米壹佰公斤)或有價證券(如台灣
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普通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一千股的股票)
,可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後二十
日內,向債權人清償並賠償程序費用。此種請求方法較訴訟程序簡便、
迅速、省費且其效果與確定判決相同。
聲請支付命令的方法
(一)使用司法狀紙,繕寫支付命令聲請狀。
(二)聲請狀內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1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2請求的標的及其數量。
3請求的原因及事實。其有對待給者,已履行之情形。
4表明請求發給支付命令。
5法院(應向債務人住所地、法人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 之法院聲請)。
(三)應按債務人人數附具聲請狀繕本。
(四)每件應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五)如果債權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須外國為送達或依公示送達
時,不得聲請發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的效力
(一)支付命令應送達給債務人,如果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
達給債務人時,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二)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後,可在二十日內向發支付命令的法院,不
附理由提出異議。此時,法院即按起訴或聲請調解處理。
(三)債務人如不於前述二十日內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即如債務人不為清償,債權人可憑該支付命令及支付
命令確定證明書,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 ,以滿足其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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