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收養子女之認可
什麼是收養
收養是將沒有血緣關係的孩子當做自己的孩子養育,並且在法律上發生父母子女關係的法律行為。收養的方式以及要件,依照民法第1073條以下規定,必須以書面為之,而且有年齡相距20歲以上等等要件上的限制。收養還必須向法院聲請認可後,才發生效力。
如何辦理收養認可
(一)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聲請:依照非訟事件法第133條規定,收養必須向收養人住所地法院聲請認可,如果收養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時,必須向被收養人住所地法院聲請認可。
(二)聲請書狀:以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為聲請人,提出書狀附具下列文件。聲請狀參考例稿(1、2、3、4)。
(三)聲請認可時應附具的文件:
1.收養契約書。
2.收養人、被收養人的身分證明文件(戶籍謄本)。
3.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收養人應提出職業、健康、財產及無犯罪紀錄證明文件。
4.被收養人有配偶時,其配偶的同意書或不能同意的證明文件。
5.經公證的被收養人本生父母同意書。但有民法第1076條之1第1項但書、第2項但書或第1076條之2第3項情形者,不在此限。
6.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外國人時,收養符合其本國法的證明文件。
7.外國人委託他人辦理時的授權證明、家庭調查。
上述文件如果是在我國境外作成的,應經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或證明;如係外文,並應添具中文譯本。
相關參考法規:民法第1072條以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14條以下、第26條以下、非訟事件法第133條以下。
溫馨提醒:(一)取得法院認可收養裁定以及確定證明後,請記得到戶政機關辦理戶籍登記。
(二)請熱忱歡迎一位新家庭成員的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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