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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性騷擾在法律上的刑罰 ?

 

性騷擾

 

 

 

1. 洗澡、上廁所換衣服被偷窺

 

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將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緩。妳可以在確實掌握被偷窺的證據後,報警處理。這樣的行為也可能構成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的罪,妳可以對偷窺者提起刑事上的告訴;若法院定罪,偷窺者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2. 在公車上被毛手毛腳

 

遇到這種事,妳可以大聲制止騷擾者的行為,引起公車上其他乘客與司機的注意。若想進一步採取法律行動,妳甚至可以請求司機將公車開到最近的警察局向警察報案,而司機與乘客都是最好的人證。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第三款,以猥褻之語言、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將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3. 碰到暴露狂

 

在公車上或路上踫到故意暴露自己性器官的人,的確令人感到很不舒服。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這樣的行為已構成公然猥褻罪。倘若暴露狂的行為已嚴重影響妳的生活,妳想進一步採取法律行動,那麼妳可以在蒐集證據後(比方說人證)報請警察處理,若法院定罪,將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4. 公司同事總說些令人不舒服的黃色笑話

 

每個人對黃色笑話的感受皆不相同,有人可能覺得「博君一笑有何不可」,但有人卻對笑話中所隱含的性意涵,而感到不舒服。因此,妳如果覺得對方說的黃色笑話很令妳難受,一定要表達出來,讓對方知道妳真實的感受,這樣下次他 / 她才會小心。倘若對方不理會妳的感受與反應,還故意繼續對妳講不好笑的笑話,那麼妳可以考慮採取法律行動:錄音存證並要求警察處理。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第三款,他可能被處六千元以下罰鍰。

 

 

 

5. 遭到老師或長輩性騷擾

 

被老師與長輩性騷擾時,當事人往往出於對老師與長輩的尊敬與信任,而忽略自己不舒服的感受而不敢嚴厲制止性騷擾的行為。其實,妳對自己的身體擁有絕對的自主權,任何人對妳身體的觸碰都需經過妳的同意,只要覺得不愉快,就勇敢地說「不」。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 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所以若妳決定採取法律行動,切記要及時蒐證(人證與錄音帶、紙條等物證)!

 

 

 

6. 被跟蹤

 

被人跟蹤的確是一種很不舒服的感覺。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將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因此,若妳再三勸阻跟蹤者,而他卻置之不理時,那麼妳就報警處理吧!倘若跟蹤者的行為相當粗暴,還口出威脅之言,那麼他的行為還構成刑事上的恐嚇罪。要提出告訴之前,記要得要蒐證,也就是要把他威脅妳的話都錄下來。

 

 

 

性暴力

 

 

 

1. 被男朋友強暴

 

很多人都認為男女朋友間的性關係怎麼算強暴。其實,只要是違反妳意願的性交就可以構成刑法上的強制性交罪。因此只要妳願意提出告訴,任何侵犯妳身體自主權的人,即使是妳的男朋友,都將受到法律制裁。遭到性侵害後馬上報警處理、至醫院驗傷,切記不要沐浴更衣,以免破壞蒐證。約會強暴的官司中,最困難的部分就是要證明性交是出於強暴脅迫。建議妳可以事後找對方對質,並將對話過程錄音,也許能證明妳是出於強暴脅迫下而為性交。

 

 

 

2. 被乘酒醉、身體不適的機會強暴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對於男女利用其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心障礙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已構成「乘機性交罪」,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再次提醒:酒醉醒後,若發現有人趁酒醉之際強暴自己,儘管覺得噁心不舒服,也千萬不要更衣沐浴。暫時的忍耐都是為了保存證據。切記法官在判案時,講求的是證據;保存與蒐集越多的證據,對自己就更有利!

 

 

 

3. 被下迷藥強暴

 

利用「FM2」強暴丸等藥劑的方式強暴他人,將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加重強制性交罪」。刑法妨害性自主與妨害風化罪章修訂之時,婦女團體主張:凡利用會對受害者食衣住行日常生活造成嚴重影響的方式犯強制性交罪者(如在飲料中下迷藥、以計程車犯案等),皆應加重處罰,因為這些犯罪方式將讓婦女對周遭環境有不安全感,嚴重困擾婦女日常的互動與社交,對其生活與社會競爭力造成負面影響。若遭下迷藥強暴,驗傷時請告知醫師要加驗尿液與血液的項目。

 

 

 

4. 被老師或長輩強暴

 

師長掌握權力,學生不服可能會受到不利的對待,於是學生在權勢壓迫下不得不「答應」發生性關係。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只是當妳以此主張提出告訴時,法官通常會要求妳證明對方是「利用權勢」。這種情況,人證通常不太可能存在,因此事後找對方對質,並將對話過程錄音,可能是比較有效的方式。

 

 

 

5. 對智障者強暴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對智障者以違反意願之方法為性交者,將構成加重強制性交罪,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但由於有些智障者因理解力與判斷力的限制,根本不知道什麼是強暴,往往是有懷孕跡象出現或肚子大起來時,才被人發現遭到性侵害。因此在提出告訴時,要證明性交違反智障者的意願,的確有其困難之處。有鑑於此,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明訂利用智障者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將構成「乘機性交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6. 配偶間強暴

 

夫妻間的性行為可能構成強暴嗎?再重申一次,只要是違反妳意願的性交,就可以構成刑法上第二百二十一條的強制性交罪,即使對方是妳的男友、甚或丈夫。不過,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一,配偶間的強制性交罪屬告訴乃論罪。強制性交罪的法意所要保護的是女人對於性、對於身體的自主權,而非女人的「貞操」。提醒所有夫妻:另一半拒絕行房時,絕對不可以用強迫的方式;感情若走到這種地步,也許可考慮用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重大事由向法院訴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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