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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性侵害在法律上的刑責為何 ?

 

1、受侵害兒童的一般徵兆

 

1 行為兩極化—過度好動或退縮

 

2 低自尊

 

3 同儕關係不佳

 

4 常覺得自責與羞恥

 

5 有扭曲身體形象感 (如果請他畫一張自我圖像,通常圖案會呈現扭曲的自我形象)

 

6 有退縮的行為

 

7 有假冒成熟的行為

 

8 對大人有恐懼感

 

9 學校課業一落千丈

 

10 飲食習慣改變

 

11 有挑逗性的性行為

 

12 不由自主的手淫

 

13 性虐待兄弟姐妹、朋友或比他更小的孩子

 

14 濫交

 

15 懷孕

 

16 逃家

 

17 自殺

 

 

 

2、受侵害兒童最重要的徵兆

 

1 直腸或生殖器官疼痛

 

2 直腸或生殖器官出血

 

3 性器官感染疾病

 

 

 

Note:以上徵兆也可能顯示了其他""性虐待上的問題,並非性虐待所獨有的徵兆。

 

 

 

對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

 

刑法認定未滿十六歲的人對於性不具有自主能力,因此只要與十六歲以下的人發生性關係,不管當事人的意願如何,都構成犯罪行為。倘若性行為的發生違反了當事人的意願,那當然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的強制性交罪;若當事人未滿十四歲,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必須加重刑罰。

 

如果是在兩情相悅的情況下呢?刑法並不認定那是兩情相悅。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對未滿十四歲者為性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十四歲以上十六歲以下之人為性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述刑罰男女皆適用,但是未滿十八歲者犯之屬告訴乃論,而且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因此常會這種情形出現:父母發現小孩偷嚐禁果後,雙方家長互告對方小孩強暴,後又因達成和解而撤回告訴。

 

 

 

兒童被長輩性侵害

 

與未滿十六歲以下的人發生性行為,不管當事人同意與否,皆構成犯罪。違反意願當然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的強制性交罪,若當事人未滿十四歲,還要加重刑罰。倘若受侵害的兒童因害怕而說是自願的,那麼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亦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就受性侵害的兒童而言,一旦提出告訴就可能必須上法院接受法官問話,這種壓力可能很大。因此,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五條對智障被害人、十六歲以下被害人有作一些特別保護規定,如受害人可以在法庭外接受訊問與詰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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