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性侵害在法律上的刑責為何 ?
1、受侵害兒童的一般徵兆
(1) 行為兩極化—過度好動或退縮
(2) 低自尊
(3) 同儕關係不佳
(4) 常覺得自責與羞恥
(5) 有扭曲身體形象感 (如果請他畫一張自我圖像,通常圖案會呈現扭曲的自我形象)
(6) 有退縮的行為
(7) 有假冒成熟的行為
(8) 對大人有恐懼感
(9) 學校課業一落千丈
(10) 飲食習慣改變
(11) 有挑逗性的性行為
(12) 不由自主的手淫
(13) 性虐待兄弟姐妹、朋友或比他更小的孩子
(14) 濫交
(15) 懷孕
(16) 逃家
(17) 自殺
2、受侵害兒童最重要的徵兆
(1) 直腸或生殖器官疼痛
(2) 直腸或生殖器官出血
(3) 性器官感染疾病
Note:以上徵兆也可能顯示了其他"非"性虐待上的問題,並非性虐待所獨有的徵兆。
● 對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
刑法認定未滿十六歲的人對於性不具有自主能力,因此只要與十六歲以下的人發生性關係,不管當事人的意願如何,都構成犯罪行為。倘若性行為的發生違反了當事人的意願,那當然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的強制性交罪;若當事人未滿十四歲,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必須加重刑罰。
如果是在兩情相悅的情況下呢?刑法並不認定那是兩情相悅。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對未滿十四歲者為性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十四歲以上十六歲以下之人為性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述刑罰男女皆適用,但是未滿十八歲者犯之屬告訴乃論,而且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因此常會這種情形出現:父母發現小孩偷嚐禁果後,雙方家長互告對方小孩強暴,後又因達成和解而撤回告訴。
● 兒童被長輩性侵害
與未滿十六歲以下的人發生性行為,不管當事人同意與否,皆構成犯罪。違反意願當然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的強制性交罪,若當事人未滿十四歲,還要加重刑罰。倘若受侵害的兒童因害怕而說是自願的,那麼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亦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就受性侵害的兒童而言,一旦提出告訴就可能必須上法院接受法官問話,這種壓力可能很大。因此,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五條對智障被害人、十六歲以下被害人有作一些特別保護規定,如受害人可以在法庭外接受訊問與詰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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