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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為多久?

 

著作人為自然人→生存期間+死亡後50

 

著作人為法人→公開發表後(或創作完成時起)50

 

 

81年修正之新著作權法延長了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原則上,倘著作人為自然人(例如,個人、各個作家為著作人)時,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為「生存期間」加上「死亡後50年」;如著作人為法人(如公司,須契約特別約定,參第11條、第12條)時,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為公開發表後50年(但如遲不公開發表拖延10年以上,則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50年)。

 

87年著作權法參酌TRIPS第十二條規定,著作之保護期間,不以自然人之生存期間為計算標準之情況下,如法人之著作完成。

 

 

在一些特殊的情形下,上述原則有一些小小的例外規定,茲例示如下:

 

 

 

 

死亡後40年至50年始首次公開發表者→自公開發表起10

 

 

 

 

共同著作→最後死亡之著作人死亡後50

 

 

 

 

別名或不具名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又有例外)

 

 

 

 

攝影、視聽、錄音、電腦程式→公開發表後50

 

 

 

 

繼續或逐次公開發表者→視能否獨立成一著作而定

 

 

 

 

表演→公開發表後50 50年未公開,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50年,著作權法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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