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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與人通姦,能否要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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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配偶與人通姦,被害配偶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

。因此,只要有通姦之具體事証,即可訴請法院判決離婚,惟此際應注意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三

條之規定,倘配偶對於通姦行為事前同意,事後寬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

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此外,夫妻若能協議,當然也可以協議離婚。夫妻若能好聚好散

,當然也可選擇以協議離婚之方式消滅婚姻關係,以節省訟累及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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