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姦,會被對方反告侵入民宅嗎?
1.先生外遇,已私下查得第三者地址(幽會地點)~非透過徵信社(因為不敢找,也沒錢,先生有工作,但是無所得證明,現在開始不拿家用回來 .... )
2.如果請管區會同抓姦,大樓管理員可以拒絕讓我們進去社區嗎?我可以一併找鎖匠開門嗎?(要用什麼理由叫鎖匠開門呢?)這樣會被告侵入民宅嗎?如果會,刑責呢?
3.如果當時雙方並未在辦事,當然希望能找到更有利的證物,但如果剛好沒有的話 ... 可否就衣物同放一個衣櫃,同睡一張床等生活細節錄影或拍照當證物。
4.如果您有更好的方法,請教教我吧!感激不盡!無助的小女人~
1.回覆:
如果輕舉妄動 , 保證會 !!!原因如下:
1.在打開房間門 ( 還不只是房子大門歐 ) 以前 , 妳如何確信 -- 裡面正有通姦行為的發生 ? 既然無法確信 , 在依法推定沒有犯罪情事的前提下 , 妳如何主張 -- 有權進入 ? 即便確信 ... 阻止該犯罪有任何法理上的急迫性嗎 ? 如果沒有 , 如何主張可以逕行進入 ?
2.房子既然不是妳的 , 如何有權請鎖匠開門 ? 同理 , 警察依據哪一條法令 .. 請鎖匠開門 ( 就為了抓姦 ) ?
3.當以上兩點都不成立的時候 .... 妳強行進入之後取得的任何證據 -- 都不具有 [ 證據力 ] !
除非以下情況:
1.對方家裡的隔音很差 + 聲音很大 = 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裡面正在通姦
2.符合 [ 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第 3 款 ] 逕行搜索的要件 , 得以破門而入
3.拿個 DV8 進去吧 ... 拍人會有爭議 --- 拍拍地上的衣物 & 床上的 [ 抖痕 ]... 最後再拍他們著裝之後的服儀 = 合理還原 .. 著裝前曾經在床上運動過
4.取得相關物證 ( 套子 / 衛生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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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 239 條 ( 通姦罪 )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刑事訴訟法
第 122 條 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必要
時得搜索之。
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以有相當理由可
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得搜索
之。
第 128 條 搜索,應用搜索票。
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 案由。
二 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
時,得不予記載。
三 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
四 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之意旨。
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法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
核發搜索票之程序,不公開之。
第 131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一 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二 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三 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第一項、第二項之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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