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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本質~

 

婚姻從表現形式上看,是男女兩性的生理和心理的結合;從本質上看,是男女的一種特定的社會結合。從人類社會出現以來,使兩性結合趨於規範化的主要手段是風俗、倫理和法律;現代社會主要是依據法律。

 

婚姻成立的主要動機不只是在於滿足性需求,還有更複雜的動機。

 

德國社會學家L.穆勒曾歸為三種動機,即經濟、子女和感情,並認爲在上古時代經濟第一,子女第二,愛情第三;中古時代,子女第一,經濟第二,愛情第三;現代社會,愛情第一,子女第二,經濟第三。古代社會,婚姻的主導動機源於婦女是創造財富的活動工具,娶妻是爲了增加勞動力,人的性慾在婚姻之外可以得到滿足。人類婚姻史的第二時期,婦女勞動範圍逐漸變小,財富及繼承問題日趨突出,於是關於個人至親骨肉的後代觀念便成了婚姻的主導動機。婚姻是爲了生育合法的兒女和照管家室。第三時期,婦女社會地位起了變化,個人自由成爲社會生活的基本準則,愛情成了婚姻的主導動機,其次才是生兒育女和權衡經濟。

 

但即使是在現代社會,經濟和子女這兩個因素在婚前考量和婚後佔有的比重仍然占重要地位。元稹《遣悲懷》中道:「誠知此恨人人有,貧賤夫妻百事哀」表示婚姻建立在沒有經濟基礎之上是會帶來雙方的痛苦的。

 

婚姻應該是神聖的契約,婚姻中的夫妻雙方應該是(相互依賴、彼此信任、彼此忠誠、同醉相知)唇齒相依的永久性戰略夥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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