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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令的種類及內容
緊急保護令 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於日夜間或休息日為之。 依警察人員到庭或電話之陳述,認被害人有急迫危險者,4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 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暫時保護令 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以 書面為之。 得不經審理程序 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通常保護令 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以 書面為之。 需經審理程序 有效期限最長一年,失效前,得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期間最高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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