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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保護令的流程及資格

 

家庭暴力定義:家庭成員間所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者。

 

遭到家庭暴力傷害時尋求協助對象:

1.檢察官 2.警察機關 3.主管機關(社會局、家暴中心)4.婦女團體

 

提出保護令聲請

* 聲請人資格:1.被害人 2.檢察官 3.警察機關 4.主管機關 5.未成年子女或或身心障礙者其父母、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

* 聲請對象:法院(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

 

聲請保護令之種類:

* 暫時保護令(建議同時提出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書狀):再分為「緊急暫時保護令」與「一般暫時保護令」

* 通常保護令

 

準備證明文件

1. 傷害之證明(例如:驗傷單、受傷之照片等等)2. 戶籍謄本以證明與加害人間具備家庭成員關係 3.配合所聲請保護令之內容而提出相關之證據資料(如遠離事由、扶養費計算依據等)4.若非本人親自申請,應附委任狀 5.填寫保護令聲請訴狀

 

結果:

* 審查通過:核發保護令

* 審查不通過:駁回保護令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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