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可以請求裁判離婚

 

 

【判決離婚之事由】

 

若夫妻兩人無法好聚好散,有一方堅持不肯離婚,但一方已不想維持婚姻了,那麼還有另外一種離婚方式判決離婚。

 

根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1). 重婚者。

 

2). 與人通姦者。

 

3).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4).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 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5).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6).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7). 有不治之惡疾者。

 

8).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9).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10).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如有上述十款事由仍無法囊括你想離婚的原因,沒關係還有第二項概括性原因: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但若該重大事由是你自己造成的,那麼你就無法以此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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