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可以請求裁判離婚
【判決離婚之事由】
若夫妻兩人無法好聚好散,有一方堅持不肯離婚,但一方已不想維持婚姻了,那麼還有另外一種離婚方式判決離婚。
根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1). 重婚者。
2). 與人通姦者。
3).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4).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 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5).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6).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7). 有不治之惡疾者。
8).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9).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10).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如有上述十款事由仍無法囊括你想離婚的原因,沒關係還有第二項概括性原因: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但若該重大事由是你自己造成的,那麼你就無法以此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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